(八)是否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报告书(表)相关章节和结论中,应明确无误的回答上述8个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
第二十四条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省环保局重新审核。
第二十六条 省环保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省环保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省环保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