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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报告书(表)相关章节和结论中,应明确无误的回答上述8个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

  第二十四条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省环保局重新审核。

  第二十六条 省环保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省环保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省环保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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