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省环保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七条 省环保局在“四川环保”网站(网址:www.schj.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下一级环保部门应在此阶段向省环保局提交对项目环评文件的预审意见,并对提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 省环保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七)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对区域或规划环评的要求和项目风险评价(如废水三级防控等)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