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审批;经论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结论。
第五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的有关方案、预案组织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十五条 依法需要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10份,电子版一式2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核准制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