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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坚持民主法治、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至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总责;分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领导同志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直接责任。省环境保护局成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环评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与财务处、科标处、工业处、城市处、农村处、生态处、核安全处和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科院(省环境监测站)、省辐射站、省环境评估中心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七条 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价。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等相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建设项目产品、中间产品和原辅材料的规模及物理化学性质、毒理指标和危险性等;

  (二)针对项目运行期间发生事故可能引起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或事故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从水、气、环境安全防护等方面考虑并预测环境风险事故影响范围,评估事故对人身安全及环境的影响和损害;

  (三)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特别要针对特征污染物提出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 对扩建及技改项目,应补充对原有工程的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价,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搬迁及关闭等改进完善措施。

  第九条 凡在江河湖库沿岸,特别是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区域;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把社会稳定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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