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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环发[2007]78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现将《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环境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建设项目在规划、开发期间及开发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因子进行分析确认,评估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频率,对不同的地理区域的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开发策略,做好危害预防及计划准备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风险。

  第三条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建设项目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推荐风险消减对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预防及减轻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从源头上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坚持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四川,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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