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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05〕31号)


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8号)精神,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现就做好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构负责,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对本部门、本单位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监督、检查、指导本部门、本单位依法开展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受理投诉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本系统被投诉人违法设立或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投诉;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延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投诉;对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投诉;对假公济私,故意庇护不正当竞争的投诉;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投诉;对执行公务时,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故意刁难的投诉;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投诉等。

  二、规范程序,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有序开展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对本单位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投诉。应当转有权机构处理的投诉,必要时,也可依职权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各投诉处理机构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作出自办、转办和督办的处理意见。自办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办、督办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人要求答复的,还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在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须告知投诉人。

  三、严格纪律,保证司法行政系统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健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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