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对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提高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津人工[1995]14号)
各有关区、县、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有关规定精神,为体现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为振兴我市做出更大的贡献,经市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对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提高工资档次。现将有关提高工资档次办法通知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并已获得以下称号或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提高工资档次。
其中可以提高两级工资档次的人员范围是:
获得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称号的人员;
获得国家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
获得国家级奖励(系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下同)一等奖人员(系指主要作者。下同);
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获得天津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可以提高一级工资档次的人员范围是:
获得国家级奖励二等奖的人员;
获得天津市及中央各部、委级一等奖人员;
获得天津市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二、上述人员调整工资档次,应由各区、县、局提出名单,并附本人主要业绩说明及有关证件副本、工资变动审批表,经市人事局审核汇总,报市长批准后执行。
三、除以上人员外,还将另分配部分指标由各区、县、局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调整工资档次。各区、县、局根据下达的指标,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对上述可以适当调整工资档次的人员,各区、县、局应填写名册及工资变动审批表并附本人主要事迹,报市人事局统一审核,由市人事局代市长审批。
五、这次适当调整工资档次增加的工资,加上工资改革套改中因奖励升级高套的工资最多不超过三级。
六、这次调整工资档次的人员,在提高职务等级工资时,相应提高其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