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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技术工人认定技术等级后工资变动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技术工人认定技术等级后工资变动问题的复函
(津人工[1995]19号)


市政工程局:
  你局“关于技术工人认定技术等级后工资如何变动”的来函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技术工人认定技术等级后,如认定的技术等级高于工资改革时,按工作年限套改工资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变动按照津政办发[1994]11号文件正常增加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机关技术工人,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后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新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同时执行晋升后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按晋升的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技术等级工资低于新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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