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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津人工[1995]28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作完成后,一些单位反映,在新工资制度运作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有的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处理后有些矛盾,为了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保证新工资制度的正常运转,我们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
  1.在见习(试用)期间取得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的干部,应先按录用时的学历发给相应的见习(试用)期工资及定级工资,待获得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满一年后,改按大专。大本定级工资执行。
  2.在熟练期内取得了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工人,应先执行熟练期及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满一年后,再改按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执行。
  在学徒期内获得了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工人,应根据其已学徒的时间,分别执行学徒或定级工资标准,待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满一年后,执行大专定级工资。
  3.录用做干部工作的中专结业生,可参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待遇执行,但应延长一年见习(试用)期,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执行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
  二、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
  1.专业技术人员在调入新单位后,没有及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先按所取得资格低一级职务确定临时工资,待正式聘任后再按津人工[1994]9号《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重新确定工资。如本单位现行办法执行中没有矛盾。也可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2.调动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保留增资差额部分,但对于在机关或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其职务(岗位)工资未变动的,其增资差额部分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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