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经考试录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1996]35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国家机关经考试录用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新录用的人员均执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
二、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人员,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按《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机关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津人工[199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按有关规定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工龄的人员,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也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其他经考试录用人员,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本人拟任职务,按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数额确定。其中主任科员低20元、副主任科员低15元、科员低12元、办事员低10元。其他律、补贴、奖金按本人拟任职务比照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执行。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