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4、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5、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和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6、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决定和指示精神的情况。
7、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对领导干部督查的重点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以及在其职责范围内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
2、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主要是:
(1)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的情况。
(2)有无利用职权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劳教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等执法活动中徇私枉法。
(3)有无在大额度资金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闲置废旧物资处理以及土地承包(使用权出让)等经济活动中违规谋取不当利益。
(4)有无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
(5)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
(6)配偶子女有无违反规定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从事经商等活动。
(7)有无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利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3、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工作在厅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厅纪委会同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党委组织实施。
根据督查任务需要,由厅纪委牵头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督查组一般由厅、监狱管理局、劳教局的纪委、监察室及干部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亦可抽调监狱劳教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督查组设组长1名,成员3至4名。
第六条 督查组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开展督查工作。
(二)对被督查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予以指导。
(三)受理来信来访,征求群众意见。
(四)向厅党委报告督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