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区域限批。为促进危险废物经营的规范管理、合理布局,省环境保护局将对经营同种类危险废物较多的市、州实行该种类限批;对环境容量有限、承载力较弱的市、州实行区域限批。各市、州和县级环境保护局在受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前,应当征求省环境保护局意见。
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局必须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持证企业不按核定的类别、规模或处置工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持证企业不从事实际经营活动而借许可证谋利的,或者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处罚。
二、严格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严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无证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证单位进行处置。违者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的,产生单位应当将拟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接收单位资质及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报省环境保护局(厅),经省环境保护局(厅)商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同意后,持危险废物产生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同意转出的复函和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同意接收的复函,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