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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07]5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固体废物进口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第31号主席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第408号国务院令)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

  严格审批权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从事收集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市、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颁发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许可证;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除国家、县和市、州负责审批以外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不得越级审批。

  自2007年7月1日起,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各市、州和县级环境保护局对申请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进行预审。已申领了省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有效期限等事项的,可以直接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非经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市(州)和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不得以收费为名对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进行评审(评估),不得要求已办理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违规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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