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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川环发[2007]4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X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X射线探伤行业又好、又快、又安全的发展,规范X射线探伤作业,避免恶性辐射事故的发生,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予发布执行。

  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使用X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查,加大对使用X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我省将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全省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不符合本《要求》的单位不得换发许可证。在用的X射线探伤装置应在2007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X射线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将《要求》转发辖区内各X射线探伤装置使用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提高X射线探伤的安全水平,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为了加强我省X射线探伤的辐射安全管理,规范X射线探伤作业,避免恶性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辐射安全要求
  (一)探伤室建筑屏蔽设计
  探伤室建筑(包括辐射防护墙、门、辐射防护迷道)的防护厚度应充分考虑X射线直射、散射效应。探伤室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室的辐射安全措施应具有冗余性、多重性和独立性,其基本要求如下:
  1.安全联锁
  1)门机联锁
  探伤室进出工件大门和人员通道门应与探伤机联锁。即X射线探伤机的高压控制器与门联锁,关门不到位,高压电源不能启动;高压电源未关闭,门不能被打开。
  2)门灯联锁
  探伤室内墙、进出工件大门外侧和控制台上应各有工作状态警示灯,并与门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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