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等奖励
⑴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对所犯罪错确有悔改表现的;
⑵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
⑶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⑷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的;
⑸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⑹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⑺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
⑻有其它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
3、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
⑴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⑵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
⑶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
⑷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⑸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
⑹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
⑺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
⑻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⑼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
⑽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奖惩的程序
1、对劳动教养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上的,应有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审批;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也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批。
2、对劳动教养人员奖惩由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奖惩呈批表,按奖惩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3、奖惩决定应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经其本人签名后存入档案;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十、选举和批准劳动教养人员班(组)长、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班(组)长、“民管会”的委员由表现好、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担任。
2、中队应当对劳动教养人员班(组)长、“民管会”委员加强教育,认真监督,严格考核,定期轮换。对称王称霸,为非作歹的,随时撤换,并严肃处理。
(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