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准)假的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就地休息。
2、劳动教养人员在所执行劳动教养半年以上,表现好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
3、劳动教养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并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准假回家看望或处理。
4、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假、放假外出
⑴因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⑵假期在外作案的;
⑶患性病尚未治愈的;
⑷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尚未戒除毒瘾的。
5、曾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从严掌握。
6、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人数不得超过中队人数的百分之五。一次放假、准假不得超过五天(不含路途)。逾期不归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归所并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内不再放假、准假。
(二)放(准)假的审批程序
1、放假、准假由中队(含不设中队的大队,下同)填写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由管理部门签发《劳动教养人员准假证明》。
2、对放假、准假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知其亲属或有关单位人员接送。劳动教养人员返所后,中队应查验准假证明,了解其在外活动情况。
3、劳动教养人员因放假、准假回家的,路费自理。
4、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可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做出暂时停止或限制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的规定。
九、劳动教养人员记分考核、奖惩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考核、奖惩
1、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建立劳动教养人员考核手册,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用计分的方法,实行“日记载,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的考核制度。
2、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
3、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五种。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累计)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减少的劳动教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种。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二)奖惩的条件
1、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应严格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