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法律常识、思想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以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2、劳动教养管理所配备必要的师资力量、教学场所、教学设备以及学习用书,并安排必要的教育时间。
3、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包括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和出所教育;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文艺、体育等辅助教育活动。
4、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劳动教养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或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毕业、结业或技术等级证书。
5、劳动教养管理所鼓励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劳教人员自学。
6、劳动教养人员的考试成绩、考核结果与劳动教养人员的奖惩挂钩。
7、劳动教养管理所欢迎社会各界以及劳动教养人员的亲属参与社会帮教,协助劳动教养管理所做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
七、劳动教养人员通讯、会见的规定
(一)通讯
1、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不受检查(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由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3、发信地址应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规定填写,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品。
4、劳动教养人员要求与亲友通电话时,需征得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会见
1、劳动教养管理所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所管理部门批准。
2、前来会见人员应持有公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3、会见应在会见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会见时不旁听,但应在劳教人民警察视线之内。
4、会见人送来的物品应限于学习、生活等日用必需品和少量食品。经中队领导批准可给患病者送少量营养品。送来的物品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人民警察查验。送给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上述物品必须在场所内专设的商店内购买。
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戒毒期满后要求与配偶同居的,应从严掌握。
6、禁闭反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批准。正在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会见。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
八、劳动教养人员放(准)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