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完善所长接待日。各所应建立每周一次的所领导接待日制度,由所领导接待劳教人员亲属等人员进行咨询、投诉,组织劳教亲属进行座谈,了解意见,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落实解决。
4、聘请所外监督员。省局和各劳教所要聘请所在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等知名人士,担任局所的特邀监督员,及时向其通报情况,邀请他们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劳教所对劳动教养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质询,实现劳教所执法监督社会化。
5、完善信访制度。各所应设置固定的信访接待室与专(兼)职接待人员,建立和完善《来信来访登记表》等台帐,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回复。
6、组织社会人士到劳动教养管理所参观。有条件的单位在确保场所安全和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组织一些劳动教养人员家属和社会各界人士到劳教人员生活学习的场所参观。
五、及时总结,将所务公开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各单位在所务公开工作中要注意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做好经验总结、宣传报道和信息反馈工作。对所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典型事例,各所要积极联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对所务公开工作中好的做法,要注意制度化,加以推广;对遇到的问题,要立足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并及时向省局反馈。各单位每年应对所务公开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提炼经验,并上报省局进行交流,促进所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
二OO三年八月六日
附件:
一、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和宗旨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管理,贯彻“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
(一)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五不准”的规定
1、不准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动教养人员;
2、不准克扣、挪用、侵吞国家供应劳动教养人员的口粮、财物;
3、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干私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