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21个市(州)环保部门承担《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相关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08]5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为相关企事业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服好务,根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和《关于委托市(州)级环保部门承担<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相关工作的函》(川环函[2007]720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我局同意委托全省21个市(州)级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机关”)承担仅使用V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及其相应的环评文件审批、辐射安全防护现场检查、“三同时”验收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内容
受托机关负责对辖区内仅使用V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及其相应的环评文件审批、辐射安全防护现场检查、“三同时”验收等工作。
受托机关核发的许可证仍加盖我局印章,许可证编号由我局统一制定。
二、办理程序
受托机关需严格依照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要求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仅使用V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单位直接向当地受托机关进行项目申报,填写《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登记表》,受托机关按照审批程序对其登记表进行审批,并组织对其进行“三同时”验收,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监管。新建项目经环评批复后可先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再进行验收。已建成项目须完成“三同时”验收后方能办理许可证。
受托机关应将以上委托内容及办理程序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三、相关要求
(一)受托机关在接受我局的委托后,不得再向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以上的委托事项。
(二)现已由我局收到受托机关上报的仅使用V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尚未批复的,由受托机关至接受委托之日起,负责环评文件批复。
(三)现已由我局批复的仅使用V类放射源及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登记表,尚未验收的,由受托机关至接受委托之日起负责“三同时”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