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四川省环保局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有关奖励和处罚细则另文下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非省控、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技术规定(试行)
为保证四川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的安全、及时、准确,制定以下规定:
1、四川省所有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方法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气象五参数、一氧化碳和臭氧。
2、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将依据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发布,参与日报评价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3、四川省所有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通过专用数据采集设备直接采集监测设备监测的原始数据,并通过互联网自动上传至省中心站数据系统,作为基础数据备查备考;各监测站应确保数据采集设备正常工作。
4、各地采用有线(ADSL、光纤)或无线(CDMA、GPRS)方式上传监测数据,需保证通讯网络随时畅通。对出现的网络断开等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排除故障。
5、所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需经各地相关技术人员审核确认后填报,形成四川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
6、各监测项目数据的有效性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中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7、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处理系统网址:http://air.scemc.cn。
8、空气质量日报自动监测时段为前一日11:00-当日11:00。
9、各地填报审核确认数据时间为当日11:00-12:00,各个监测站相关工作人员在该时间段必须登陆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处理系统对当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确认后的数据填报到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