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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设备检修、部件更换后,须进行人工标定。

第五章 数据采集、传输与发布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数据采集频率、异常值取舍与有效值确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数据。各子站原始数据应永久保存备查,除上级环境监测站有权调用原始数据外,其他任何部门未经同级环保部门许可,不得调用。

  第二十七条 数据收集、分析、传输及日报发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统一收集、管理全省省控网络点位的监测数据。

  2、数据传输格式、时间以及其他技术要求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规定执行。各省控网络点位所在地环境监测站接收数据后,要汇总、统计,按要求传输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3、各地环境监测站应确保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对确认的数据负责,确认数据的填报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数理统计原则。当日数据发布后,该数据将作为各地今后空气质量统计的基础数据。各地应确保各子站网络通讯连接正常。每天填写确认数据时,应检查各子站的网络连接状况,对断开的子站,必须采取措施立即连接通畅,保证当天所有监测数据能及时上传至中心数据库进行统计。

  4、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编制省控网络各点位的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月报、季报和年报,报省环保局审核后,由省环保局在新闻媒体或新闻发布会上统一发布。省环保局也可授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发布。

  各地应在当地媒体发布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5、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和监测站不得擅自停测、停报数据。凡停报、迟报或缺报数据的,当地环保局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由主管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上一级环保局及监测站。

  第二十八条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因设备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数据采集及传输附后)

第六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九条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运行工作列入省环保局对各地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各地监测站进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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