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监测数据的获取、分析和评价要严格按照国家《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监测数据的报出或发布要按规定程序审核。
第十八条 系统仪器设备要按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定期标定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九条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质量管理、考核和比对。
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校准和比对。
第二十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定期组织监督性核查和比对实验。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要加强自身核查、比对,并对辖区内各县级监测站有关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定期巡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确保从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的人员稳定,技术熟练。
1、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监测人员必须参加技术培训;
3、每天应有不少于两名监测人员值机、值班,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分析、传输、上报数据。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负责组织好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工作。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要按省统一要求,组织好辖区内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和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原始数据应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