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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控网络各点位所在地的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所在地城市(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具体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传输工作,各市(州)站负责辖区内网络各点位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传输,负责编制全市(州)环境空气质量报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管理、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监测点位管理

  第六条 监测点位一经设定,不得擅自移动或变更。确需移动或变更(增设、减少)的,必须按分级管理原则先审批,后实施。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须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与变动的通知》和《环境空气与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以下统称“有关规定”)实施。

  省控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由各地环保局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进行有关技术论证,在此基础上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予以批复。省环保局批复同意后各地方可组织实施。

  国控监测点位设置与变更,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市(州)环保局应按规定申请移动或变更监测点位:

  1、因城市(镇)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因城市(镇)建设拆迁、后勤保障等条件变化而不再具备运行条件的,可按规定调整。

  2、因城市(镇)建成区扩展或行政区域变动,导致现有监测点位空间代表性不足的,可以按规定增设点位。

  3、清洁对照点失去对照功能的,可在建城区外重新选择点位,原清洁对照点如改变功能纳入城市(镇)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视为增设点位。

  第八条 监测点位设置或变更的原则要求:

  1、调整点位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1个,调整后的点位距原点位不得超过1000米,近期(5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2、新增设点位要符合以下原则:一是新建或扩建区域为多个或互不相连的,且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二是新建或扩展的建成区与原城区相连成片,且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或大于原点位平均覆盖面积的,可在新建或扩展区增设点位,再与原点位合并组成监测网络;三是已划定功能区,但现有监测网络未涵盖所有功能区类型的,可以在未布点的功能区内增设点位;四是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增设污染监控点,但数据不参加空气质量状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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