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环发[2007]121号)
各市(州)环保局,都江堰、峨眉山、江油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我省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确保已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保障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的顺利进行,我局组织制订了《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 系 人: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 杨 琳
联系电话:028-86132540
邮 箱:lily4489@163.com
附件: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可比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所有省控城市(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监控中心、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第四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省控网络自动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负责收集、汇总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负责编制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报告,并按照省环保局要求进行发布。
第五条 各省控网络点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发布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