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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电子废物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电子废物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07]118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电子废物环境安全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9月7日颁发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4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国家对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采取名录(临时名录)确认经营合法性。未列入名录(临时名录)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的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

  二、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接此通知后,应组织对本辖区内现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按照从严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按《办法》规定给予确认,并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名录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根据《办法》规定和我省实际,由市、州环境保护局确认所辖地区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

  四、对于已被确认的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名录,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

  五、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及时给予调整。

  六、从事综合经营电子类危险废物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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