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乡镇干部、工人录用前顶岗工作的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通知
(津人退[1993]8号)
各有关区县人事室(局)、劳动局:
为充分调动乡镇干部、工人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事业的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在乡镇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顶岗工作期间被录用为干部、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岗工作的时间可与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顶岗工作的人员范围包括乡镇以上单位的企业管理员、水利员、财政员、税务员、农机员、林业员、农科员、计划生育管理员、广播员、电话员、统计员、种子员、公路管理员、电管员、经营管理员、土地管理员、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包括党群工作人员)。
二、以上各类人员被招录为合同制工人的,其招录前在本岗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后,根据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88]56号文件精神,一九八四年以前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以后的工作时间应补缴养老保险基金,补缴后的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三、审批办法。由各单位填写《天津市乡镇干部、工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审批名册》、《天津市乡镇干部、工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审批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及时汇总造册,分别报市人事局、劳动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