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崇州市羊马镇等93个镇乡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试点的通知
(川环发[2007]107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重要举措,是生态省建设的重要细胞工程,是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解决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抓手。今年以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7]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37号)、《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77号),要求扎实推进和深化环境优美乡镇等创建工作,创新工作机制,实施分类指导,分级管理;严格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激励和奖惩机制,表彰先进,督促后进。今年5月下旬,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我省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生态家园创建工作目标和任务,纳入到我省生态省建设生态细胞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和农村小康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今年初,我省又将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生态家园创建工作作为各市、州目标考核内容。各地高度重视环境优美乡镇等创建工作,在总体规划、创建标准、检查验收等方面抓得紧、抓得实,效果明显。
根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01号)和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川环发[2003]93号)、《关于认真搞好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和生态家园创建与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7]55号)要求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经研究,同意崇州市羊马镇等93个镇(乡)开展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试点。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入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要求,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根据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指标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建设部《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编制环境规划,环境规划经专家论证审查后,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