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办理。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信访案件后,15日内将包案情况、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处理预案等报送交办机构,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按时提交办结报告。
第五十四条 催办。规定办理的时间到期后,交办机构进行催办、督办,确保在上级规定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并回复。情况复杂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交办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五条 回复。信访交办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拟写案件办结报告回复交办机构。涉及国家、省交办的,报送的办结报告不得少于6份。国家、省交办件办结报告由局信访机构报送局领导批示审核后及时反馈相关领导。承办单位一般不直接送省局领导,交办机构收到承办单位办结报告后进行认真审核,调处意见不落实、办文不规范、附件不全的返回重办或补报。
第五十六条 结案。办信工作人员重点审阅已办结的信访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如还存在问题或某些方面处理不当的,不予结案。符合结案标准要求,办信人员提出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和领导准予结案审批手续等主要资料及内容录入计算机;在电脑或登记簿上销案。
第五十七条 归档。交办信访件卷宗包括原件上送发函交办、转送、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要求材料齐全,保存完整,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装订成卷。
第五章 自立案件办理
第五十八条 立案标准
1、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原则上20人以上,一般情况下50人以上的联名信);
2、弱势困难群体个案;
3、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给予解决的;
4、有关地方或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
5、情况紧急不宜交办;
6、领导关注又无批示;
7、其它信访突出问题。
第五十九条 立案程序
1、提出立案建议。一般建议由信访部门承办,也可以重要来信交办责任部门办理。
2、填写立案审批表,分管领导初审。
3、领导审批。是否立案由单位领导审核把关。
4、编写立案号。
5、填写重要来信转送单 (本单位承办则无需填写)。
第六十条 交办。自立案件登记后,交办有关承办部门办理,或以重要来信交办责任部门;交办程序与其他交办件相同。
第六十一条 结案与办理其它交办件程序相同。
第六十二条 归档。自立信访案件结案后,一案一卷做好归档管理。归档资料包括:信访人的信访材料、领导批示、立案审批表、调处报告、办理情况汇报、主要证据材料、结案材料答复函、会议纪要及其他需归卷的材料。
第六章 群众来电办理
第六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专人值守环境信访电话,24小时接听群众来电,解答问题,记录群众来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