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多家访的处理。多家访是指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按照《
环境信访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患病人上访的处理。对传染病人的来访,通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精神病人的来访,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接回看管、治病。如病情较重、行为失控的,可请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将其带走,交给主管单位送去治疗;对突发疾病的来访者,先组织医治,同时通知患者亲属或所在单位来人陪护,其治病和善后处理费用,由患者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轻生人上访的处理。所谓轻生人是指信访人在上访中暴露出轻生念头的,甚至有轻生寻死举动的人员。摸清其轻生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安慰和劝阻工作,尽力稳定其情绪。同时,立即向领导报告和向其家人通报,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悲剧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对特困人上访的处理。对确有困难的来访者,应妥善安排解决,并及时与有关单位或部门取得联系,让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
第二十五条 发现环境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如有以下过激行为的,接待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要收集固定证据,局领导应立即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劝阻、疏散、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尽力减少伤害,严重事态,稳定情绪,恢复秩序,或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围堵、冲击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机关公共通道、干扰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的信访,局领导应立即率有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劝阻、疏散、制止;劝阻无效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者,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侮辱、殴打、威胁环境信访接待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自残、发传单、打标语、喊口号、穿状衣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者,信访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对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者,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在环境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时,应给予人道主义帮助,同时向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报告情况,请求协助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者,信访工作人员应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