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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进行认真审阅,重点审阅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

  第十五条 来访人访后信的处理。对来访人的访后信,接待人员要在计算机内登录来信时间和主要内容,并注明处理情况。需办理的,按照工作程序办理;需留存的,并入来访档案;内容不清、无实际意义的或重复来信,统一存放,集中销毁。来信中扬言滋事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查询事项的回复。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或通过访后信等形式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原则上接待人员应采用口头或复信的形式,将来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告知信访人。

  第十七条 对集体上访的处理。组织上访人员学习《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及有关规定,理顺群众情绪;推选代表3-5人,听取其反映问题,做好工作,并按照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通知其所在地区、系统和单位的领导人,派人带回处理。对集体上访的化解,坚持治本控源,及时做好苗头排查和信息反馈工作,采取必要预防措施,超前化解于萌芽状态;坚持实事求是,本着“宜疏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的思路,坚持对群众合理的要求尽量满足,对不合理的要求做好解释,对组织上访者细致地做好工作,对过激闹事人员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坚持从快落实,凡是答应解决的上访问题,确定专人,限定时间,落实到位,取信于来访者。同时跟踪督查关注群众的情绪变化,防止集体访的再度发生。

  第十八条 对越级上访的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上级接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受理,如民主党派人土来访,或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类上访等。

  第十九条 对重复上访的处理。按照《信访条例》第3435条规定及程序处理。对于上访问题已经过复议复查,做出合理合法的处理决定,乃至已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仍坚持无理要求,长期上访的,应教育其遵守和执行处理决定,劝说动员其返回家乡。如有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紧急访的处理。紧急访是指信访人提出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如上访者自身处境险恶,希望得到帮助;或上访者反映已经或即将发生危害社会的事端。紧急访的处理,按照“越快越好”的原则办理,力求做到“三及时”。及时发现。对信访人反映的危急事项,要作简单记录,并立即通过电话核实,尽快弄清真相,同时嘱咐信访人继续注意观察险情的变化动向,随时提供新的情况;及时报告。将信访人反映并经初步核实的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本级环保部门负责人要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处理;情况紧急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或扩大,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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