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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接待人员向信访人出具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并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只出具一次,并进行统一分类编号。

  第六条 接谈。接待人员听取信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核实来访登记内容,并在计算机或登记簿上填写以下内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及要求;信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信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地方或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

  接谈后,需有关部门或基层处理的,向信访人出具《人民来访事项转送单》,介绍信访人回当地或到有关部门反映;属涉法涉诉或仲裁的,向其出具《涉法或仲裁信访事项告知单》,向相关部门提出;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对来访事项涉及大规模集体访,应庚即通知涉案地相关部门按四川省信访联动工作机制规定接待答复和处理。

  第七条 办理。对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通报、交办、转送、协调处理等。

  第八条 上报。有关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件;大规模集体访、突发异常情况的处置等信息及其他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局领导和上级机关阅知或阅示的来访事项,编写《重要信访问题呈阅笺》。局领导对上报材料有明确批示和要求核查的,应及时登记并填写《信访案件交办函》交涉案单位限期办理,紧急情况可先传真后邮寄,并将核查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批示领导、信访部门和回复信访人。

  第九条 通报。对需向地方或有关部门反馈群众上访情况以及群众来访反映,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和地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编写《信访情况通报》。

  第十条 交办:对领导批示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地方或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等来访事项作发函交办处理。

  第十一条 转送:对需有关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一般掌握、了解和处理的来访事项作发函转送处理,原则上邮、送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信访机构,实行统一拆封、统一登记、统一办理、统一催促督办,限期报告办理结果。对多个来访事项,可一并交办、转送,发综合交办、转送函。对情况紧急的来访事项,可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协调处理。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个地方、部门的来访事项,经领导同意,可邀请有关地方或部门来人协调处理。对需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事先就协调人员、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后,经办人应及时拟写《协调会议纪要》,并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汇报材料的处理。对交办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要认真审阅所报事项与交办事项、呈报单位与交办的承办单位是否一致,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并落实到位,有无来访人的签字意见等,并提出审阅意见,将原文稿送签发人审核。对未交办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将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后,存入来访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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