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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川环发[2007]106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环境信访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落实。

  附: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四川省环境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为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环境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群众来访办理

  第一条 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走访形式向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党政机关反映重要来访情况,向地方和环保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人提出属于《环境信访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环境信访事项的,应予以受理,并及时转送、交办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单位或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并回复信访人。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二)对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四)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机构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的环境信访事项,交由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三条 同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转送、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接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四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公开便民、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对所有群众来访,接待人员都应核对信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在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群众来访登记簿》上认真进行登记。登记事项为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反映主要问题及问题性质和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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