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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全省火电企业烟气在线监控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全省火电企业烟气在线监控的通知
(川环发[2007]103号)


各市(州)环保局、各火电企业:

  火电企业的烟气排放是国家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重点监控对象,其在线监测数据既是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重要依据,亦是火电企业节能减排发电调度的重要指标。各级环保部门应按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监控。各火电企业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以及《四川省火电企业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川环发[2006]125号)等文件的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和配套设施,并作为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省环境信息中心已完成烟气在线监控上位平台的开发。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必须于近期内将全省各个火电企业烟气排放数据联通上传。根据我们调研掌握的情况,全省大部分火电企业烟气脱硫等14个现场监测数据虽然已经实现与省电力调度中心联通。但许多企业都未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2005)》执行,目前尚无法与省环境信息中心烟气监控平台联通。为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特将火电企业现场端和信息中心上位平台联网技术要求做如下重申:

  一、系统总体结构及功能

  四川省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包括烟气在线监控下位系统和烟气在线监控中心平台。其中,烟气在线监控下位系统包括烟气自动监测、数据传输、视频监控三个子系统。烟气自动监测子系统完成烟气的采集和分析;数据传输子系统将采集的数据通过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省环境信息中心的烟气在线监控中心平台;视频监控子系统由现场摄像设备、图像识别及存储和传输设备组成,用以完成现成的视频监控,防止人为因素干扰系统正常运行。烟气在线监控中心平台完成全省监控数据的汇总、处理、存储和省、市、县环保业务的利用。

  二、数据传输标准

  烟气在线监控系统中的数据传输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和四川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通讯协议>的通知》(川环办发[2006]24号)等文件的要求,实现各个火电企业与省环保局信息中心烟气在线监控中心平台的数据联通。传输使用的方式可采用有线(ADSL)与无线(GPRS/CDMA)两种方式。上传数据为SO2、NOX、烟尘、流速/流量、烟气温度 、烟气压力、含氧量、含水量等指标脱硫前、后的数据和旁路开关量,监测数据传输频次为1次/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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