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载体和措施
7. 建立新闻宣传协作机制。省厅、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要加强与省、市级主要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合作,开辟专题、专版、专栏宣传,构建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平台,强化宣传作用。
8. 建立新闻宣传资源共享机制。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新闻中心),在积极做好自身的新闻宣传工作的同时,应服从和接受省厅新闻中心的指导和协调,并在人力、设备和技术等方面,加强联动运作,分工实施。各地各部门对重要题材,拍摄的电视专题片或影像素材,可通过省厅新闻中心审核后,择优报送省级电视台播放。
9. 建立新闻宣传信息沟通机制。省厅、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归口单位要及时向本级机关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新闻中心)通报工作信息、新闻线索;各条块召开综合性工作会议和重要的业务工作会议,应通知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新闻中心)派人参加;重要的宣传文稿、影视资料,应同时报送省厅新闻中心。
省厅、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新闻中心)与办公室要通过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工作例会等方式,及时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共同推进新闻宣传工作;对其中有新闻价值的工作内容,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新闻中心)要及时强化宣传,扩大影响。
10. 建立新闻宣传审核制度。各地各单位新闻宣传以及接受各类媒体的采访宣传,应由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新闻中心)统一扎口管理。向媒体投送的宣传报道稿件、图片和信息,均应经新闻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发送。对重大、突发性的事件需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核签后才能对外进行报道。对制作的影视宣传专题片,应经严格的审片程序,方可报送电视台播放。
11. 建立新闻宣传通报机制。省厅每季度编发1次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和计划,及时通报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省各新闻媒体;每季度通报1次各单位报送宣传稿件和影视片数量及采用情况。
12. 建立新闻宣传培训制度。省厅每年组织联络员和通讯员进行培训。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培训。
13. 切实加强新闻宣传职能部门自身建设。各市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要从实际需要出发,配置专职新闻宣传工作人员,逐步配置必要的新闻宣传设备,保证落实新闻宣传经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