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津人退[1997]13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财政部门:
根据国家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1、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事业单位不含津贴)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对于事业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的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职务工资档次的较大档差增加离休费;1993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离休的人员按其离休时本人职务工资的档差增加离休费。
2、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3、1995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人员,按照在职人员增加工资的办法增加离休、退休费基数。离休人员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每月低于20元的按20元增加。
4、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人事部人薪发[199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5、按市人事局津人[1995]35号文件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并实行提前晋升工资的人员,不再增加此项离休、退休费。
三、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可计入每年加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中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