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1995]39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的福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的提取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费的提取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三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十二元。
二、福利费提高标准后,应由福利费列支的各项费用,不得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福利费标准提高后,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福利费使用的管理,严格按照福利费使用范围的规定,认真解决好职工的生活困难,做好职工的有关福利工作,严禁滥用福利费,防止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福利费中列支。当年结余的福利费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将福利费平均分发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