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
(苏司通[2004]82号)
各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大内司委、市司法局:
2003年10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效推动了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在
《条例》颁布施行一周年之际,为掀起宣传贯彻
《条例》的新高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要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使
《条例》深入人心
《条例》是全面规范我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一年来的实践表明,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快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不断提高全省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7月15日,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动员部署建设法治江苏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了“认真贯彻
《条例》,创新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的目标和要求。随着建设法治江苏活动的全面开展和“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的加快实现,我省法制宣传教育事业将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学习、宣传和贯彻
《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继续坚持对
《条例》常抓不懈地学习和宣传;要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实践经验,通过召开座谈会、交流会、知识测试等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运用各种贴近实际、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深入宣传
《条例》;要紧密结合
《条例》贯彻实施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难、宣传教育工作,使宣传活动常抓常新。各级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要带头学习
《条例》,深刻领会
《条例》的目的宗旨、准确掌握了解
《条例》的有关规定,要以
《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为契机,掀起一个学习宣传
《条例》的高潮,使
《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