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津人工[2000]2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系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80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超过120元。其中对孤独一人或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等原因牺牲人员的遗属,其补助标准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6元。
二、已故人员的配偶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其有收入的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计算遗属补助时,每个子女按负担26元计算,不足补助标准时,再予以补助。
三、已故人员的配偶有收入的,本人生活费按241元计算,剩余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费用,不足的再补足到补助标准。补助费达不到26元的,可补助26元。
四、已故人员的配偶有收入的,虽达不到补助条件,如生活确实困难,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每个子女不超过26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