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和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07]79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推进《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进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现有经营性、非经营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含“非典”期间建立的焚烧设施和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包括自行建设的未列入《规划》、未使用国债资金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二)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
(三)列入《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且获得2005年、2006年以及2007年第一批国债资金支持的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二、检查时间
2007年10-11月:现有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现有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
2007年10月: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现有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和现有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的检查,由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的检查,由省环境保护局城市处组织。
(二)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由省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组织。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请按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2007]118号)执行。
五、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按照本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现有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现有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的检查情况上报省局城市处。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于2007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