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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等关于民间纠纷分工处理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民间纠纷分工处理的暂行规定
(苏司调[1987]第10号)


  为了及时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民间纠纷引起的斗殴、伤害和损害赔偿问题的分工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民间纠纷引起的斗殴、伤害和损害赔偿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1、凡恋爱、婚姻、赡养、扶养、抚养、继承、债务和生产经营纠纷引起斗殴,造成伤害和损害赔偿,情节轻微的,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有关单位协助进行调解,调解后如当事人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由婚姻登记部门按规定负责处理。

  2、凡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对于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由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检察机关按案件分工管理权限,依法处理;有明显原、被告人,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不需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以自诉刑事案件处理。

  3、凡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责任纠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凡当事人要求验伤的,由调解纠纷的主管部门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医疗单位应如实出具伤情证明。

  二、在商店、饮食店、车站、码头、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发生纠纷,引起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由纠纷发生地的治安保卫组织处理;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处理。

  三、在集贸市场因摆设摊点或买卖等引起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必须治安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所在地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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