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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以防激化为重点,狠抓民间纠纷的排查和专项治理。要分级建立纠纷排查与管辖责任制,明确责任,定期组织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各种民间纠纷和纠纷隐患,要责成专人具体负责,积极疏导教育,及时解决。对排查出来的重点民间纠纷或本地区民间纠纷的热点、难点,要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建立民间纠纷激化和防激化报告制度,对因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及时而导致纠纷激化的,要总结经验教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健全联防联调制度,充分发挥联合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做好多纠纷边缘地带的人民调解工作,消除薄弱环节,促进社会稳定。大力表彰防止纠纷激化有功单位和人员。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必须把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企业内部新矛盾、新问题上,对改革中发生的新矛盾和纠纷,要适时进行调解或配合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特别是有关人事、用工、分配改革等方面发生的纠纷,要主动配合劳资和劳动仲裁等有关部门予以调处。要把调解内部职工纠纷与解决实际困难、安抚与安置紧密结合起来,缓解职工情绪,减少企业深化改革的阻力,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要进一步健全厂矿企业调解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厂(公司)可设调委会,车间可设调解小组,班组可设调解员;百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可只设调解员;千人以上的大中型和特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设调解领导小组或调解办公室,并选派能力强、素质好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干部,同时要落实厂企专职调解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协调与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调解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新矛盾和新纠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与人民法院联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和民间纠纷处理工作的指导。各地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精神,主动与基层法院联系,切实做好那些久调不决疑难民间纠纷的处理工作。

  六、切实解决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问题,调动全省司法助理员和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重点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奖励经费;二是充分发挥司法助理员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尚未配齐司法助理员的乡镇、街道要尽快配齐,并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实行司法助理员专职专用;三是落实国家规定的司法助理员生活待遇,稳定司法助理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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