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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1994]16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公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贯彻。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必将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形成新的纠纷和矛盾,民间纠纷也更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在组织、制度、业务等方面加强建设,使其充分发挥政法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应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防止纠纷激化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加以考核。要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从疏导入手,加强思想教育,及时调解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的重要指示,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民间纠纷的规律特点,探索新对策,确立新思路,强化指导管理,及时把握民间纠纷的调控主动权。提倡领导干部参与调解,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争取每年亲自调解几起在当地有影响的民间纠纷,引起示范效应。

  二、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对那些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的调解组织,要认真做好重建工作,对不胜任或不适宜从事调解工作的调委会主任必须进行调整,严格按照《江苏省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件(试行)》的要求,配备调解主任和委员,稳定和发展“十户调解员”、楼院调解员和厂矿调解信息员队伍;要解决好调解人员的报酬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坚持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和业务水平,增强调解工作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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