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回归”衔接制度
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各有关部门工作上的衔接和配合是确保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可能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身上,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规划、督促检查和协调管理,采取积极措施把安置、帮扶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
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积极与各有关单位配合,一方面把安置、帮教工作向前延伸到监所,另一方面又要与社会上安置、帮教工作紧密衔接起来,并逐步使之制度化、程序化。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积极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具体衔接和配合工作。
监狱、劳教所对即将回归社会的服刑、劳教人员要加强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教育,因地制宜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离开监所半个月前,须将他们服刑、劳教期间的表现情况及其它有关材料移交给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对离开监所三年之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要建立定期考察和地方反馈制度。
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对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并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被判刑、劳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失业的,按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核发失业救济金;对享受失业救济期间被判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可按其未享受完的救济期限,续发失业救济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应一视同仁,保护其合法权益。并通过有关组织加强教育、管理,落实治安责任制,增强他们守法经营的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民政部门要鼓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动员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参与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通过社区服务的形式,把帮教失足青少年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系列。
公安机关要建立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责任制,并积极配合监狱、劳教所搞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改造质量的定期考核。特别是对那些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而具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加强管理,密切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动去向,努力做到不脱管、不失控;对重新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