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1997]178号、苏财综[1997]102号、苏司办[1997]074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4号《关于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江苏省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二、乡镇法律服务所收取服务费,应当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专用票据。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每年从收费总额中提取10%上交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作管理费。管理费由县级主管部门于次年元月底前统一收取,逐级上交。其中县级主管部门提取总额中的6.5%;省辖市级主管部门提取总额中的2.5%;省级主管部门提取总额中的1%。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抄报省备案。
五、原“收费标准表”停止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新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特此通知。
附:江苏省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
1997年7月4日
附:
江苏省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
一、提供法律咨询
不涉及财产关系 5-10元
涉及民事、商业财产关系 10-20元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