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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试行办法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试行办法
(苏司规[2000]第00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有的证明其执业资格的有效证件。未持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检查,确认其继续执业资格的制度。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通过其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五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由省司法厅负责。

  当年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注册。

  第六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若遇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暂缓注册者补办年度注册不受此条规定限制。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表》;

  (二)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可在注册表中填写);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年度执业情况考核意见;

  (四)《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五)注册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涉及(二)、(三)两项内容的其他补充材料。

  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呈报年度注册材料时,应附注册人员花名册和汇总表。对拟暂缓注册者,还应当提供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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