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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3.界定资产、拟定方案。这一阶段的工作由试点的县(市、区)司法局会同脱钩所的组建单位组织脱钩所的人员予以实施。主要任务是:

  (1)对脱钩所的资产进行清算和界定,协商拟定资产处置方案。

  (2)协商拟定人员脱钩、调整及安置方案。

  (3)协商拟定整所转制或合并重组新所的方案。

  上述方案经组建单位和脱钩所人员协商一致后,由组建单位与脱钩所及其从业人员签订脱钩协议。脱钩协议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各省辖市司法局核准,核准后报省厅基层工作处备案。

  4.脱钩改制实施。脱钩协议核准后,在县(市、区)司法局指导监督下予以实施。主要任务是:由组建单位与脱钩所按协议处置资产、安置人员,实现财务、人员脱钩;按合伙制要求实行整所转制或筹组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商产生合伙人,制订新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准备完成改制后申请重新登记的材料。

  省厅将下发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参考式样),规范脱钩改制所的运作。

  5. 检查验收、重新登记。脱钩所在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后,要将实施情况报告及重新申请登记的材料逐级上报省辖市司法局验收、审核。对整所实现脱钩改制的,准予重新登记;对脱钩后合并重组并按新制组建的新所,准予办理设立登记;对无法脱钩予以停办的所,办理注销登记。

  五、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

  1.资产清算由组建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法律服务所建所以来的资产进行清算、财务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出具审计报告;组建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脱钩所的产权界定,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国有资产,出具报告。

  2.基层法律服务所只有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关投资的,其积累的资产原则上界定为全额国有资产或绝大部分为国有资产;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共同出资的所,应先在法律服务所的积累中将个人出资充抵后,再进行资产清算、产权界定。

  3.基层法律服务所积累的财产应优先安排以下项目:工作人员社会养老、医疗、人身保险等费用;法律服务所脱钩制工作中必须解决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费用。

  4.考虑到法律服务工作者智力劳动积累形成资产的因素,对整所转制的,组建单位可以根据开办时的投资情况和法律服务所的实际,将法律服务所积累资产中的一部分界定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共有资产,用于扶持转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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