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脱钩。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其专职从业人员应与原举办单位在人事管理关系上实行脱钩。其中,原组建单位在编的行政、事业人员,具备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条件愿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应办理辞职手续重新应聘。法律服务所原属在编事业单位的,应退出编制,实行整所转制;原与乡镇(街道)司法所合署办公、人员任职有交叉的,应实行人员、职务分离。
上述脱钩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一律由市、县(市、区)司法局移送指定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2)财务脱钩。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财务应与原组建单位实行脱钩。组建单位在法律服务所的投入,可以一次性收回或由脱钩所买断,也可以全部或部分租借给脱钩所使用。财务脱钩后,原组建单位不再是脱钩所的投资者,不得再享有投资者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法律服务所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3)业务脱钩。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除依据部颁59号令规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政府委托,协助承担调解基层纠纷、“148”法律服务、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项工作职能外,不再承担原组建单位的行政或其他管理职能,依法自主开展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4)名称脱钩。脱钩改制后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在司法部新的规定下发前,仍需符合部颁59号令的规定。
三、脱钩改制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形式
改制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各地对脱钩改制所应根据59号令有关机构设立条件和对机构设置区域、数量、布局的要求,采取整所保留转制或合并重组再予转制的方式。
四、脱钩改制的工作步骤
1.认真学习、宣传发动。这一阶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司法部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重要性;要及时做好脱钩改制的宣传、动员工作,引导和帮助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不折不扣地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2.确定脱钩改制法律服务所。这一阶段,市、县(市、区)司法局应根据确定的脱钩改制范围进行调查摸底,在与乡镇(街道)充分磋商的基础上,提出可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名单。拟改制所的名单于4月15日前报省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