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司通[2001]第019号)
各市司法局: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0]134号)精神,省厅已形成《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本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进展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厅基层工作处。
江苏省司法厅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司法部关于印发(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0]134号)精神和我厅脱钩改制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近几年来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状况,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脱钩改制的范围
(1)已实现自收自支、具备自我发展条件和能力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即原中心法律服务所);
(3)合作制基层法律服务所。
上述范围中,县(市、区)司法局组建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和合作制法律服务所必须尽快改制;乡镇(街道)政府组建的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在实现“自收自支”、完全“室所分离”(人员、职能完全分离),且与乡镇(街道)政府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二、脱钩改制的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和司法部的要求,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原举办单位脱钩,具体要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