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修改章程及合伙协议。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法律服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由法律服务所主任主持。
第十条 主任是本所的法定代表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所的日常行政事务;
2.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3.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4.聘任和解聘各业务部负责人;
5.聘任和解聘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
6.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第十二条 本所设副主任 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主任任职期间因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产生新的主任。
第十四条 法律服务所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是法律服务所的民主议事机构。
第十五条 所务会议对法律服务所的工作有建议、质询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依据本所章程对法律服务所主任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5.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6.依照合伙协议对法律服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7.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