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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县级进行法律服务统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7.接受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调查违章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8.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党团组织建设,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9.负责与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日常联系工作;

  10.其它有关法律服务的管理工作和上级交办的任务。

  五、相关工作衔接

  试点期间,县级法律服务的统一管理,不影响省、市基层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与指导。省辖市基层工作处(科)与试点县(市、区)对应的职能部门由原来的基层科(股)发展为基层科(股)和法律服务管理科(股)。有关工作的衔接按以下办法处理:

  1.文件发送:按业务内容分别发送。即涉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方面的发法律服务管理科(股),涉及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司法所工作等方面的发基层科(股);

  2.省、市基层口开会、培训、调研、考察等涉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应明确通知试点县法律服务科(股)参加;

  3.统计工作:试点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统计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报表仍使用现基层工作统计报表,经主管司法局审核后报省辖市司法局基层处(科)汇总,然后统一报厅基层处;

  4.省、市对下的日常工作联系,凡涉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按工作程序与试点县法律服务管理科(股)联系。

  六、组织、指导和协调

  在县级进行法律服务统一管理的试点,是整合现有力量,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指导、监督、管理、服务功能的一种新的尝试。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试点地区市、县两级司法局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抓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1.建立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省厅协调工作会议由孙如林副厅长负责,办公室牵头,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基层、干部部门负责人参加。省辖市一级也应建立协调会议制度,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好这项工作。省、市两级协调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检查、了解试点情况,评价试点效果,就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讨论与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指导试点工作健康进行。

  2.试点县司法局要根据通知精神,尽快拟定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上报省厅和省辖市司法局;要就基层科(股)与法律服务科(股)对下工作的指导与联系进行认真地研究,既要做到职责明确,又要注意减少办事环节,保证工作效率。尤其对那些基层法律服务所尚未脱钩改制的乡镇,基层与法律服务管理科(股)在对其日常的指导与联系工作中,如何协调,保证形成合力,要有具体的协调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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